时下夏季,是农药生产、经营、使用旺季,在此我们向广大农药生产、经营、使用者就守法生产经营、合理选择使用、依法维护权益等问题提出如下建议:
【生产者】严格依据法律法规关于农药生产的相关规定,*履行*和质量*责任人的职责,强化风险管控意识,提升内部管理效能,*产品质量、加强证件管理,守法生产、依法维权,配合相关部门对制售侵权、假冒产品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农药生产十禁止
1.禁止未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生产农药。
2.禁止生产假农药(包括以非农药冒充农药、以此种农药冒充他种农药、非法添加未登记成分、禁用农药、未附具标签的农药及未取得农药登记证的农药等)。
3.禁止生产劣质农药(包括不符合农药产品质量标准和混有导致药害等有害成分等)。
4.禁止非法委托生产、加工农药。
5.禁止采购、使用未依法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未依法取得有关许可文件的原材料。
6.禁止出厂销售未经质量检验合格并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的农药或者生产包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规定的农药。
7.禁止向未取得限制使用农药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提供限制使用农药。
8.禁止不执行原材料进货记录、出厂销售记录制度或者不履行农药废弃物回收义务。
9.禁止不依法召回应当召回的农药。
10.禁止伪造、变造、转让、出租、出借农药生产许可证及农药登记证。
违反者,将会受到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违法农药、没收生产设备、吊销农药生产许可证和农药登记证、主体5年禁止申请农药登记、个人10年禁业等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经营者】严格依据法律法规关于农药经营的相关规定,比照《农药经营十不准》要求,不断规范自身农药经营行为,深入落实进货查验、质量保障和台账记录制度,切实履行用药指导推荐义务及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义务,*提升经营服务水平,*农药经营环节“质量有保障、过程可追溯”。
农药经营十不准
1.不准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特别是限制使用农药,取得限制使用农药经营许可证的经营单位必须落实实名购买制度)。
2.不准经营假农药(包括禁用农药、未附具标签的农药、未取得农药登记证的农药等)。
3.不准经营劣质农药(包括超过农药质量*期的过期农药)。
4.不准向未取得农药生产经营许可证件的供货商采购农药。
5.不准采购、销售未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或者包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规定的农药(特别是无可追溯电子信息码即二维码的农药)。
6.不准不执行农药采购台账、销售台账制度。
7.不准在卫生用农药以外的农药经营场所内经营食品、食用农产品、饲料等。
8.不准将卫生用农药与其他商品混放销售。
9.不准不履行农药废弃物回收义务。
10.不准伪造、变造、转让、出租、出借农药经营许可证。
违反者,将会受到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违法农药、没收违法工具、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个人10年禁业等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使用者】一是要到证照齐全、信誉良好的经营单位购买,不购买走街串巷流动商贩及无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者的农药;二是购买农药要索要加盖经营单位公章的发票或者收据,连同产品标签或包装保存一个生产周期,以备出现问题时作为证据;三是不贪图便宜购买明显背离市场价格的农药,特别是无标签、标签残缺不全及过期劣质农药;四是严格按照产品标签说明使用农药,严格遵循农药使用间隔期,不违法违规使用禁限用农药。
农药购买使用六不要
1.不要在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的单位购买农药(特别是限制使用农药如鼠药、磷化铝等,购买该类农药应当携带身份证实名购买)。
2.不要购买使用假农药(包括禁用农药、未附具标签的农药、未取得农药登记证的农药等)。
3.不要购买使用劣质农药(包括超过农药质量*期的过期农药等)。
4.不要购买使用未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或者包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规定的农药(特别是无可追溯电子信息码即二维码的农药)。
5.不要不按照标签标注说明使用农药。
6.不要随意丢弃农药包装废弃物。
其中,在农产品生产过程中存在违法使用禁用农药、不按照标签标注说明使用农药、在饮用水源保护区使用农药或随意丢弃农药包装废弃物等行为的,处主体5-10万元、个人1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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